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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被認定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本報訊(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 湯洋)遼寧省海洋與漁業廳辦公室女會計,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提取公款130餘萬元。
  這些公款被宋某用於購買奢侈品及旅游等個人消費。
  昨日,法院發佈的判決顯示,宋某一審被認定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女會計私提130餘萬公款
  宋某在擔任遼寧省海洋與漁業廳辦公室會計期間,於2013年3月至10月間,利用管理本單位財政零餘額賬戶的職務便利,違反相關財務管理規定,未經授權或審批,採用私自開立現金支票支取現金或私自開立轉賬支票進行消費支付的手段,先後23次從遼寧省海洋與漁業廳財政零餘額賬戶私自提取公款合計人民幣1304910元,用於購買奢侈品、機動車以及旅游等個人消費,並且沒有歸還上述款項。
  2013年10月,宋某向遼寧省人民檢察院自首。11月,宋某涉嫌犯貪污罪,被逮捕。
  工資2600元 用公款買奢侈品
  今年1月,檢察機關將此案起訴到法院。宋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認定的罪名均不否認。
  經查,宋某工資收入約每月2600元,她承認在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情況下,使用私自提取的130餘萬元公款購買奢侈品、旅游等,並借給張某6萬元。
  張某證實,宋某在與其相處期間,多次為其購買衣服、鞋等奢侈品、帶其旅游,並因其想開超市缺錢,宋某就借給他6萬元。還有人證實,宋某於2013年9月至10月期間從其處租賃寶馬車及奔馳車,收取租金共計102000元。
  貪污公款130餘萬 一審判十年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宋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在10萬元以上,其行為已經構成貪污罪。
  宋某身為財務人員,明知無法向遼寧省海洋與漁業廳零餘額存款帳戶還款,且明知自己及其家人沒有能力償還的情況下多次從該賬戶提取公款用於個人高檔消費,揮霍一空,足以認定其主觀沒有歸還該款的意願,具有非法占有該款的故意,其行為已經構成貪污罪。
  宋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宋某能夠配合偵查機關追繳部分贓物,可酌情從輕處罰。宋某系自首,且主動退還部分贓物,應依法從輕處罰。
  昨日,法院一審認定宋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原標題:海洋漁業廳女會計貪污130餘萬買奢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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